本報訊60位與第五公墓為鄰的居民,狀告公墓改造的審批部門省民政廳和市規(guī)劃局一案,昨天在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一審裁定居民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即無權提起訴訟),駁回起訴。原告方昨天當庭表示要上訴。
今年5月初,48位市民認為青島市民政部門在位于福州路的徐家東山公園內打著改造第五公墓的名義,行建造新公墓之實,對外銷售穴位和銷售標志均為福寧詩翠園,侵犯了附近居民的相鄰權和居住權(本報曾予報道)。為此,市民起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撤銷山東省民政廳和青島市規(guī)劃局批準在青島市徐家東山公園內興建公墓的行政行為。后來,原告的人數(shù)追加到60人。
昨天的庭審中,被告就原告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提出異議,原被告雙方為此展開激烈辯論。原告方認為公墓與居民相鄰,給居民造成了心理上的壓抑,影響居民通行,對居民造成了侵害;被告方則認為公墓與原告居住地之間相距遙遠,原告沒有舉出實際性的損害事實發(fā)生,因此原告與被告的行政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法庭經審理后認為,原告60人與福寧詩翠園相距超過200米,有關部門建設福寧詩翠園使周圍的環(huán)境得到了改善。起訴人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先決條件,本案中原告以第五公墓改造侵害了原告的相鄰權與居住權為由提起訴訟,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第83條規(guī)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原告不能證明被告的審批行為侵害了他們的相鄰權與居住權,故兩被告的審批行為與原告無涉,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裁定,駁回原告起訴。(胡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