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劉女士撥通早報熱線2888000說,她在鞍山路一家具店看中了一套家具,交了700元訂金,商定一個月后取貨,可一個月后她被告知,這種樣式的家具沒貨了。
劉女士說,她當時與店方簽定了
協(xié)議,現(xiàn)在店方答應把訂金退還,可她覺得店方應該給予補償。記者就此咨詢了工商申訴舉報中心12315,值班人員告訴記者,劉女士所交的“訂金”不是“定金”,“定金”是擔保方式的一種,其有懲罰性質,如收取定金的一方有違約行為,要雙倍返還。而“訂金”只相當于預付款,如合同不能履行時,商家僅需返還已收的訂金即可。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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