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的王小姐日前打來電話,反映自己在車險理賠中所遇到的麻煩。王小姐在一家保險公司為自己的愛車投保了2004年5月至2005年5月為期一年的車輛保險,保卡上注明是依據C131條款出具有關的保險憑證,對保險條款并不熟悉的王小姐當時沒有發(fā)現這有任何的不妥。
王小姐為愛車投保的主險包括汽車碰
撞險、自然災害險以及第三者人身傷害責任險,附加險則有車體玻璃單獨破碎險和不計免賠特約險兩種。2004年11月,王小姐駕車時發(fā)生了交通事故,不慎撞倒了騎摩托車的高女士,造成高女士左臂粉碎性骨折,坐在摩托車前排的兒童臉部也受了傷。
經過醫(yī)院的治療以及認定,受傷的高女士需要休息6個月。交警部門則進一步裁決由于本案是王小姐負全責,因此除了需要全額賠償高女士的醫(yī)療費用和兒童護理費用外,同時還需要承擔高女士所有的誤工費用。高女士的工資收入證明其月薪為1200元,所以賠付金額應為7200元。
在醫(yī)院和交警部門的鑒定結果出來之后,王小姐就拿著保單去保險公司進行索賠,但令她失望的是,保險公司給予的答復是由于王小姐的保單執(zhí)行的是C131條款,而且第三者責任險的投保金額為15萬元,再加上事故是由王小姐本人負全責,所以按照保險公司的規(guī)定,對于高女士誤工部分的賠償,保險公司只會支付1050元的賠償。
保險公司的這一回答也就意味著王小姐要自掏腰包,來支付高女士誤工補償部分其余的6150元,這自然讓投保了第三者人身傷害責任險的王小姐十分不滿,在她看來保險公司理應為這起事故“埋單”。
但保險公司卻解釋說如果執(zhí)行的是C231條款則將會是另外一種賠付標準,其賠付就遠遠高于王小姐現在所能得到的。這一說法更讓王小姐摸不著頭腦,作為被保險人,許多人在出現車禍之前,對于保單執(zhí)行的究竟是C131條款還是C231條款根本就是一無所知,沒有任何的概念,怎么會知道一旦出事后索賠,兩種條款會有如此大的差別呢?
2004年,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實施,與舊的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有著很大的區(qū)別,保險公司條款在2004年也明確指出執(zhí)行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投保人如果沒有到保險公司進行批改,要求按照新法賠償的話,保險公司仍將按照原先的合同來進行理賠,這就是保險條款不同的地方。既然標準不同,那么賠付金額大不相同也就不足為奇了。為化解心中的疑惑,業(yè)內人士建議王小姐前去保險公司核實自己以前是否更改過執(zhí)行條款的內容。(陳冠中)
特約編輯:舒薇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