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據法制日報報道,河南省鄭州市某工商局因在一建設工程合同中違約被合同另一方推上法庭后,某工商局卻以本案所涉工程費用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審計作為自己不支付工程款的理由。日前,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令該行政機關向原告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469878.69元并支付有關利息的判決。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被告在最后付款期限到期之后,尚欠469878.69元工程款未付。因此,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辯稱,現在,因被告所需行政撥款正在接受國家的正常審計,所以,被告目前無法支付工程款。鄭州市中原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支付相關利息。 一審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終審維持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被告與原告形成的是一般民事法律關系。因此,被告違反合同約定之后,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以接受審計之行政責任為由拒絕承擔向原告支付欠款、賠償損失等,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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