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青島市公安局日前出臺的《青島市公安局受案立案管理規(guī)定》。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全市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基層辦案單位、派出所對接報的案件,只要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無論接報案單位是否具有管轄權(quán),都必須無條件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或拒絕。
對不屬于公
安機關管轄的案件,應告知舉報人、報案人、控告人、扭送人或者違法嫌疑人向有管轄權(quán)的機關報案或者投案,必要時,接報案單位可派員將案件送至有管轄權(quán)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但本單位沒有管轄權(quán)的案件,接報案單位應在24小時內(nèi)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quán)的單位,同時將案件接受單位告知報案人;而按規(guī)定應當接受案件的單位,不得再以任何借口自行移送給其他單位。(鞏合生王建華孫一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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