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港取消遺產稅的消息引發(fā)了媒體對內地是否開征遺產稅的種種猜疑。財政部副部長樓繼偉11日明確表示,中國不準備征收遺產稅,目前也還沒有征收遺產稅的計劃。
遺產稅牽動著每一個人的神經。對于窮人來講,征收遺產稅是平衡貧富差距、調節(jié)社會分配的有效手段;而對于富人來說,采取這些手段似乎總覺
得有些“殺富濟貧”的味道。盡管遺產稅沒有寫入“十一五”規(guī)劃,而香港明年又要取消遺產稅。
11月11日,財政部副部長樓繼偉表態(tài),中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尚有困難,相關信息很不完善,所以不準備開征遺產稅。遺產稅似乎離我們越來越遠了。
從輿論一片到遺產稅突遭叫停,起落之間,百姓心頭仍存疑慮……
遺產稅的“前世今生”
所謂“遺產稅”,就是對死者留下的遺產進行征稅,遺產的涵蓋范圍不僅僅是現(xiàn)金與存款,還包括房產、廠房設施等固定資產,在國外也叫“死亡稅”。目前,全世界大約有2/3的國家和地區(qū)征收這種稅。國外遺產稅的征收對象只是少數高收入階層的人,所課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例也非常小。在美國,每年去世的人中只有2%的人被征了遺產稅。
遺產稅最早產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籌措軍費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開征了遺產稅。近代意義上的遺產稅始于1598年的荷蘭,繼荷蘭之后,英國于1694年、法國于1703年、意大利于1862年、日本于1905年、德國于1906年、美國于1916年都相繼開征了遺產稅。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征收遺產稅。
我國早在北洋政府時期就開征過遺產稅。1938年10月,當時的國民政府頒布了《遺產稅暫行條例》,并于1940年7月1日正式開征。新中國成立后,政務院于1950年通過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規(guī)定要開征的14個稅種,其中就包括遺產稅。但限于當時的條件,后來此稅種并沒有正式開征,始終“沉”在水底。
改革開放后,我國國民經濟保持持續(xù)快速穩(wěn)定增長,居民收入不斷提高。在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過程中,社會成員之間貧富差距加大,兩極分化日趨嚴重,遺產稅的征收因此又“浮”出了水面。1994年的新稅制改革將遺產稅列為國家可能開征的稅種之一,而后,遺產稅的開征又被寫入《國家“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里面。2000年前后,有不止一位政府高官在公開場合談及,要通過開征遺產稅等一系列稅收政策增強稅收杠桿功能。黨的“十五大報告”也指出:調節(jié)過高收入,完善個人所得稅,開征遺產稅等新稅種。一時間,遺產稅的開征成為國人關注的焦點。
我國當前的稅制改革正進行得如火如荼,而剛剛出爐的“十一五”規(guī)劃建議中卻只字未提“遺產稅”三個字,有關專家據此推測,“十一五期間肯定不會開征遺產稅”,有關政策制定部門也肯定了這一說法。那么,根據這一推斷,遺產稅即便要開征,那也是5年之后的事了。
正當我們還在為是否要開征遺產稅而爭論不已的時候,在世界范圍內,取消遺產稅正形成一種趨勢。加拿大和澳大利亞已經取消遺產稅,香港正式宣布于明年2月11日取消遺產稅,美國總統(tǒng)布什上任伊始宣布的1.6萬億美元減稅計劃中,就包括在2010年前逐步取消聯(lián)邦遺產稅。
遺產稅是調節(jié)貧富差距的杠桿
如果按有關專家所擬訂的方案開征,遺產稅將成為一項不折不扣的“富人稅”——事實上它在世界大多數國家中起到的主要作用也是調節(jié)貧富差距而非增加財政收入。因此,眾多的企業(yè)家和企業(yè)高管人員必然首當其沖成為征稅對象,而且擁有的財產越豐厚,所承擔的稅負也越高。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留下的遺產超過580萬元,則其遺產稅稅率為50%,則意味著將有近300萬元財產收入被征去,這對很多“富人”來說都是一件難以接受的事情。
盡管遺產稅已經被排除在“十一五”規(guī)劃之外,但5年之后是否征收呢?這個問題就如同達摩克利斯之劍,一天不解決,就懸在富人們的頭頂一天。遺產稅開征的時機、起征點和稅率無疑是納稅人最為關注的問題,這也是專家們目前爭議最大的問題。
多數專家認為,我國目前開征遺產稅的時機還不成熟。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朱青表示,“按理說,遺產稅是應該開征的,問題是我們現(xiàn)在開征后,沒法操作,也只能是一個象征意義!钡谝唬芾砀簧。中國還沒有具體的財產登記制度,存款也不是真正的實名制,家里有多少財產和現(xiàn)金無處可查;第二,遺產稅是人死后才能征收的,然而現(xiàn)在七、八十歲的人群里其實沒有什么遺產,真正有遺產的是四五十歲的這群市場經濟下的“弄潮兒”,但是年齡在四五十歲就去世的只是個別現(xiàn)象。這樣,現(xiàn)在大量可以留遺產的并沒什么遺產,能夠留下遺產的還未到留遺產的時候,這個稅就成了象征意義。
也有專家強調,遺產稅開征存在的困難遠在人們想象之上,單是遺產數額的評定就難倒了征管部門。要解決這一難題,首先得在全國完善實施金融實名制,杜絕隱瞞財產的可能。
中央財經大學公共管理與財政學院副院長楊志清教授表示,“從稅法的角度講,遺產稅應該排在內外資企業(yè)稅合并、增值稅轉型、個稅改革之后!睆奈覈壳岸惛牡倪M程來看,內外資企業(yè)所得稅合并還處于討論階段,增值稅轉型還僅在少數地區(qū)試點,而個稅改革又僅是邁出了提高起征點這一小步,所以遺產稅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楊志清指出,即便遺產稅推出的速度再快,也不會超過內外資企業(yè)所得稅合并和增值稅轉型這兩項改革,但有可能會和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同時推出。
目前,有關遺產稅的免征額的傳說非常多,有一種說法是80萬元是遺產稅的免征額。楊志清認為免征額是100萬元的可能性大一點。因為兩三年前在最早的討論稿中是60萬元,隨著經濟的發(fā)展,人民的財富增長了,收入也增長了,因此都認為60萬元比較低,100萬元可能比較合適。也就是說,根據財產所有人死亡以后遺留的財產,扣除負債、喪葬費用、遺產的分割費用、遺囑的認定費用,配偶的基本生活費用等扣除額后,剩余的遺產超過100萬元的要征稅。而隨著經濟的繼續(xù)發(fā)展,免征額還有可能繼續(xù)提高。根據國外經驗,遺產稅的稅率可能實行累進稅制,最低是30%,最高至少要達到60%。在西方國家有遺產稅的征收稅率達到90%的案例。
中國財政學會理事、中山大學嶺南學院財稅系教授謝賢星則預計,我國開征遺產稅在10至15年內的可能性都不大!捌鋵崳话闳烁緹o需為遺產稅困擾!”謝賢星教授強調,時下一些人發(fā)表的所謂起征點、免征額,無論是80萬元、60萬元還是20萬元,都不太符合遺產稅的原則。實際上,遺產稅的起征點是很高的,主要是針對真正的“富人”。在香港,起征點的標準是600萬港元,按照內地的情況,也起碼應該是超過小康家庭財產的兩倍或三倍以上才可能開征,金額應在300萬-400萬元,甚至600萬元以上。
專家直言:不必為遺產稅杞人憂天
對遺產稅最為敏感的富人們?yōu)榱颂颖苓z產稅,早就開始有所行動。一些富人為了轉移財產,為幾歲的孩子甚至出生不久的嬰兒購置價值數十萬到數百萬的豪宅;除了富人為后代購置房產,購買各種保險也迅速升溫。記者發(fā)現(xiàn),很多保險公司近來大肆渲染各種保險的“避稅”作用,一些營銷人員也用遺產稅的因素來勸導客戶購買保險。
一位業(yè)內人士介紹,國外規(guī)避遺產稅款一般有三種方法,一是將資產轉移到沒有開征遺產稅的國家和地區(qū)。比如,一個臺灣人在內地用1500萬美元注冊了一個物業(yè)公司,其中的奧秘就是為了規(guī)避遺產稅款才來到內地投資。投資不是目的,只是一種避稅的手段。二是將個人資產分散。三是買保險。
用孩子的名義購買房產能避稅嗎?一位專家表示不可能,他表示遺產稅實施后,國家將會對個人房產進行調查,如果是未成年人沒有經濟收入,子女的房產就屬于贈予,要交贈予稅,贈予稅與遺產稅一般是同時開征的,而且贈予稅稅率與遺產稅稅率差得不會太多。
而購買保險在我國現(xiàn)行法律下可以達到避稅目的。一位保險公司人士介紹,按國際慣例,購買養(yǎng)老保險時,當投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時可免征所得稅,不同時需繳贈予稅。夫妻互贈、婚嫁金、教育金將免稅。不過按照我國現(xiàn)行法律,任何保險金所得,都是免稅的。
但一位銀行人士提醒,不能盲目避稅。比方說,有些人看到一些保險表面的或預計的收益率比存款高,再加上這樣那樣的賣點,就糊里糊涂地把錢從銀行轉移到保險公司,殊不知存在銀行的錢可以隨時提取,錢進了保險公司就不能那么隨意了。因為保險有許多限制,如果保險期限未滿就退保,損失會相當大,甚至連本都保不住。
專家說,目前遺產稅開征并沒有時間表,而且在其他國家逐漸取消的趨勢下,中國是否開征還是個問題。即便開征,遺產稅的門檻也會非常高,所以普通百姓大可不必為遺產稅而擔憂,而且也不要盲目利用各種手段去避稅!氨苓z產稅,還是等錢多得這輩子都花不完的時候再考慮吧!”(張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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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遺產稅稅率比較
美國遺產稅制屬于總遺產稅制,從1976年開始,美國將遺產稅和贈予稅合并;采用統(tǒng)一的累進稅率,最低稅率為18%,最高稅率為50%,后者適用于遺產額達到2500萬美元以上的納稅人。另外,遺產額在60萬美元以下者免征遺產稅;而對于非居民,也要繳納遺產稅,但稅率比居民優(yōu)惠,最低稅率為6%,最高稅率為30%。
日本對遺產的課稅,采取繼承稅制,即根據各個繼承遺產數額的多少課稅,是典型的分遺產稅制。對居民而言,不論其繼承的遺產是在境內還是在境外,都要對其遺產征稅;對非居民,僅就其在日本繼承的遺產承擔納稅義務。日本繼承稅稅率共分13個檔次,從10%到70%。
意大利是實行混合遺產稅制的國家,其征稅方法是先按遺產總額征收遺產稅,然后再按不同親屬關系征收比例不一的繼承稅。納稅人分為兩類:一類是遺囑執(zhí)行人和遺產管理人,另一類是繼承人或受贈人。對第一類納稅人統(tǒng)一采用第一種累進稅率,對第二類納稅人則根據其與死者的親疏關系采用不同累進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