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里花落知多少》與《圈里圈外》多處雷同
郭敬明終審被判剽竊
將與出版社一起賠償作家莊羽20萬元 并追加1萬元精神損失費

郭敬明
莊羽
郭敬明小說《夢里花落知多少》封面
作家莊羽小說《圈里圈外》封面
昨天,市高院終審判決認定,郭敬明的小說《夢里花落知多少》剽竊作家莊羽作品《圈里圈外》,郭敬明和春風文藝出版社共同賠償莊羽經(jīng)濟損失20萬元,追賠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對此結果,莊羽表示“滿意”。
法院:被告抄襲賠償21萬
莊羽表示,2002年11月她完成了小說《圈里圈外》并出版發(fā)行,后發(fā)現(xiàn)春風文藝出版社于2003年11月出版的郭敬明小說《夢里花落知多少》一書中,以改頭換面、人物錯位、顛倒順序等方法剽竊了該書的構思、故事的主要線索、部分情節(jié)、語言風格等甚至照搬了其中的片斷。
為此,莊羽向郭敬明、春風文藝出版社以及北京圖書大廈索賠經(jīng)濟損失50萬。一審判決后,郭敬明提起上訴,稱自己的作品是獨立創(chuàng)作,與莊羽的作品無實質上的相似。
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郭敬明作品中有12個主要情節(jié)與《圈里圈外》雷同,在一般情節(jié)和語句上共有57處雷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春風文藝出版社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致使其得以出版,存在過錯。而北京圖書大廈屬于正規(guī)進貨,不存在侵權。
因此,法院判令郭敬明與春風文藝出版社共同賠償莊羽經(jīng)濟損失20萬,并立即停止出版該書;北京圖書大廈停止銷售該書。此外,法院在一審判決的基礎上追加了郭敬明與春風文藝出版社對莊羽的精神撫慰金1萬元。
莊羽:抄襲是嚴重傷害
庭審結束后,莊羽對結果表示“滿意”。她說,特別感謝法官支持了精神賠償?shù)闹鲝垺!皥猿志褓r償最重要的一點,還是讓大家意識到抄襲對原作者來說是一種嚴重的傷害行為。”
對于文化圈里的抄襲現(xiàn)象,莊羽認為,這是對他人的一種傷害,也是對讀者的欺騙。商業(yè)利益并不是藝術創(chuàng)作的唯一目的,“我希望通過我的案件能夠給那些同樣受到抄襲困擾的作者們一些信心,法律是承認情節(jié)上的抄襲的,希望更多的作者能夠勇于維護自己的權益!
律師:著作糾紛精神賠償少
莊羽的代理律師邢鳳華說,終審判決在一審的基礎上追加了對莊羽的精神損害賠償,而以往著作權糾紛中獲得精神賠償?shù)膸缀鯖]有。著作權法中規(guī)定了對個人財產(chǎn)和人身權利的保護,但是對精神損害賠償不太明確。法院支持精神賠償算是對人身權利的保護。
他還提到,就在此案審理過程中,市高院出臺了著作權侵權賠償?shù)闹笇б庖,對精神賠償?shù)囊?guī)定更加明確,也可能是法官判案的依據(jù)。
事件始末
從2003年11月18日某網(wǎng)站讀書頻道發(fā)表題為《郭敬明新作〈夢里花落知多少被指剽竊他人作品》的文章,到2004年12月7日由北京市一中院對郭敬明與莊羽著作權糾紛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判令郭敬明、春風文藝出版社立即停止《夢里花落知多少》一書的出版發(fā)行,共同賠償原告莊羽經(jīng)濟損失20萬元,在報紙上公開向原告莊羽賠禮道歉,被告北京圖書大廈有限責任公司停止銷售《夢里花落知多少》一書。
這場耗時一年之久的侵權官司以判定郭敬明抄襲而暫時畫上了一個句號。
作家莊羽以郭敬明所著《夢里花落知多少》一書在故事情節(jié)、人物特征、語言風格等方面抄襲其作品《圈里圈外》為由,將《夢里花落知多少》一書的作者郭敬明、出版發(fā)行單位春風文藝出版社及銷售商北京圖書大廈告上法庭。
莊羽稱,她在2002年11月創(chuàng)作完成了小說《圈里圈外》,并于2003年2月由中國文聯(lián)出版社出版發(fā)行。后來莊羽發(fā)現(xiàn),春風文藝出版社于2003年11月出版的郭敬明所著《夢里花落知多少》一書,以改頭換面、人物錯位、顛倒順序等方法,剽竊了《圈里圈外》一書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構思、故事的主要線索、大部分情節(jié)、主要人物特征、作品的語言風格等,甚至還照搬了《圈里圈外》的片斷以及能夠表達作品內容的部分語句等,抄襲多達100余處。為此,莊羽請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索賠經(jīng)濟損失50萬元。
一中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作品《圈里圈外》發(fā)表在被告郭敬明作品《夢里花落知多少》之前。郭敬明未經(jīng)原告許可,在其作品《夢里花落知多少》中剽竊了莊羽作品《圈里圈外》中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人物關系的內容,而且在12個主要情節(jié)上均與《圈里圈外》中相應的情節(jié)相同或者相似,在一般情節(jié)、語句上共57處與《圈里圈外》相同或者相近似,造成《夢里花落知多少》與《圈里圈外》整體上構成實質性相似,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春風文藝出版社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致使侵權作品《夢》得以出版,其行為存在過錯,除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外,還應當與被告郭敬明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北京圖書大廈公司進貨渠道合法,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應承擔停止銷售侵權圖書的責任。
而據(jù)此事件所引發(fā)的各方面爭論,遠遠沒有因為官司的結束而結束。文壇各方面對于此事的爭論和探討也正在向著更深的領域延伸。(記者朱燕)
責任編輯:屠筱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