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政府24日公布的一份報告顯示,包括總統(tǒng)李明博在內的103名政府高級官員平均資產達到22.8億韓元(約合230萬美元)。其中,李明博以354.7億韓元(3560萬美元)的資產高居榜首。(4月25日《現(xiàn)代金報》)
????筆者注意到,李明博資產3560萬美元居榜首的信息源自韓國政府公務員倫理委員會公開的包括總統(tǒng)李明博在內 的103名政府高級官員的財產申報明細,資產數(shù)額為政府官員及其配偶共
同擁有的現(xiàn)金和不動產總額。
????該信息表明,總統(tǒng)和所有政府官員財產公開在韓國是一種例行公事,而正是這種例行公事讓官員財產申報有了“自證清白”和反腐的意義。
????但是,這樣的例行公事并非是天生的。韓國于1981年建立了財產申報制度———《韓國公職人員道德法》。經過4次修改,1993年6月基本定型,發(fā)揮了顯著的效果。在韓國全斗煥時期制定的《公職人員倫理法》中,主要內容之一是財產登記制度,但是登記的結果是不公開的,這實際擺脫了國民的監(jiān)督。正因為如此,1987年12月總統(tǒng)選舉前夕,盧泰愚總統(tǒng)候選人的“選舉公約”上提出了主要公務員要公開財產的意見。接著,在1988年3月盧泰愚作出修訂《公務員倫理法》的指示,1988年4月22日帶頭公開了總統(tǒng)財產。如此,官員財產申報才成為例行公事。
????筆者以為,這對于我國的啟示是多方面的。長期以來,關于我國國家公務員財產申報問題呼聲一直很高,但有關法律和制度遲遲不能出臺,歸納起來,原因有幾種,一是認為沒必要搞財產申報,二是實行財產申報制度是多此一舉,三是認為將家庭財產公之于眾,不符合中國人的傳統(tǒng)心理和現(xiàn)實情況,四是認為申報財產的手續(xù)太復雜,恐得不償失,五是認為家庭財產屬個人私事,國家沒必要管得太細。
????表面的振振有辭,不能說明任何問題。首先,國家公務員的身份有別于普通人。公務員具有雙重身份,他們既是普通公民,又是政府公職人員,申報財產的義務是針對他們作為國家公職人員身份的。其次,國家公務員手中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他們行使權力的唯一宗旨是代表和維護國家與人民的共同利益。公務員手中公共權力的廉潔性質要求公務員不管收入有多高,都必須申報自己的財產。再次,在體制轉軌時期公務員利用手中的公共權力進行非法的權錢交易是產生腐敗的最重要原因。這說明現(xiàn)行國家公務員制度中的廉政監(jiān)督機制力度不夠,建立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正是一種防患于未然的剛性措施。第四,在建立財產申報制度上花費一些人力、物力和財力是值得的,同腐敗的危害比起來,這點代價是微不足道的。
????總之,公職人員的特定法律身份決定了他們應當承擔依法申報個人財產的義務,權利和義務必須平衡的法理原則決定了公職人員應當承擔申報財產的義務,國家權力的性質及其廉潔性要求決定了公職人員應當承擔依法申報財產的義務。正是這些,才讓韓國總統(tǒng)公開財產成了例行公事。
????財產申報制度雖然限制了官員的隱私權,但它可以促進政府公職人員的廉潔自律,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所以是合理的。并且財產申報應該是公開的。財產申報法具有陽光法之稱,它賦予的是全國人民的最大的知情權和政府有關官員的最少的隱私權。財產申報后如果不公開、不接受人民的監(jiān)督,就失去了它存在的價值。所以,財產申報的結果應該以一定的措施加以公開。而這正是我國面臨的最大缺陷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