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貪污9700余萬、受賄600余萬、職務侵占500余萬
????“新長征”原董事長王妙興今日受審
????涉嫌貪污、多次受賄、職務侵占。這是時任上海新長征(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長征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的王妙興的主要犯罪事實。 該案2008年11月12日由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今日將在法院開庭審理。檢察機關在查辦此案時,已幫助相關單位挽回經濟損失1.1億余元。
??轉制中涉嫌貪污9700余萬
????2004年,王妙興利用擔任長征鎮(zhèn)黨委書記等職務便利,以劃轉誤入款等名義,陸續(xù)從新長征集團及他控制的長征鎮(zhèn)政府所開設的集體經濟賬戶中劃轉9700萬元。該款項在新長征集團轉制評估時,均未被列入評估資產。2005年12月,他又擅自指使新長征集團的財務人員,將這9700萬元加上產生的利息,劃入新長征集團開設在長征信用社的賬外賬戶予以隱匿。
????在新長征集團完成第二次轉制后,王妙興仍將上述的9700萬余元繼續(xù)隱匿在賬外賬戶中,由其個人控制,并予部分使用。直到普陀區(qū)紀委調查新長征集團賬冊后,王妙興才指示財務人員將這個賬外賬戶及相關資產上交長征鎮(zhèn)政府。
????利用職務便利多次受賄600余萬
????1998年11月,王妙興在長征城鄉(xiāng)公司與上海嘉定區(qū)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聯(lián)合開發(fā)怒江小區(qū)地塊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為該公司增加1000多平方米工程,并接受賄賂款100萬元。檢察機關查明,這筆款項被王妙興用于他人公司注冊及他個人投資。
????2002年2月,王妙興在長城城鄉(xiāng)公司與廣東汕頭市升平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共同開發(fā)新長征花苑地塊及開發(fā)權轉讓過程中,再次利用了職務便利為該公司獲得600萬元補償款,之后他將該公司總經理袁某給予的賄賂款250萬元用于個人投資。同年4月、6月,他在長征城鄉(xiāng)公司與上海嘉泰房地產有限公司共用開發(fā)新長征花苑地塊及開發(fā)權轉讓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為該公司獲得1000萬元補償款,并接受了董事長徐某分兩次給予的賄賂款200萬元,之后用于個人投資。
????王妙興在交代犯罪事實時稱,這些行賄人員多是在以前的工作中結識的,曾有人表示得到幫助后,不會忘了他,“我當時說,再說吧。”在這種態(tài)度的默認下,他收受了賄賂款。
????擔任公司領導職務侵占500余萬
????2005年10月新長征集團完成第一次轉制后,王妙興陸續(xù)繳納了部分5%個人受讓股權款,但仍有178萬余元未繳清。2006年6月,他在擔任上海真北商務服務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用虛構策劃服務費的名義,以支付開票稅金并以支票套現(xiàn)的方式,授意財務人員從真北公司劃款為其支付這178萬余元。在扣除套取現(xiàn)金所支付的稅金后,王妙興將其中178萬余元作為個人繳納的受讓股權款,分兩次支付給長征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余款7萬余元則留在了自己處,由其個人花用。
????另據了解,2001年8月,長征城鄉(xiāng)公司因與上海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共同開發(fā)俞趙宅項目而無償獲得約800平方米商鋪。在2003年5月,王妙興決定由新長征集團代長征城鄉(xiāng)公司無償受讓了總價為300余萬元的商鋪。2004年4月,上述商鋪作為固定資產入新長征集團財務賬。2007年2月,王妙興指示財務人員,以支付新村路房產余款為由,從新長征集團開出金額為300余萬元、收款人空白的支票。隨后,他將上述支票交與其朋友王某,用于歸還其個人借款。
????任職期間有犯罪土壤
????在起訴書中,王妙興被認定有自首情節(jié)。承辦此案的檢察官告訴記者,紀委接到群眾舉報,反映王妙興在企業(yè)改制中涉嫌違法問題,對新長征(集團)有限公司調查時,發(fā)現(xiàn)該公司賬目有混亂的情況。王妙興得知賬目被審計,自覺有問題而無法回避的他,在與紀委的談話中交代了犯罪事實。當年9月,他主動提出辭去市人大代表。
????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檢察官表示,王妙興亦官亦商的“雙重”身份,是導致他可以輕易化公為私進行權錢交易的關鍵。在這個過程中,他利用公司二次轉制的機會,大肆侵吞國家和集體資產,不僅是他目無法紀的表現(xiàn),更存在組織缺乏有效監(jiān)管、國有資產在運作中對人、財、物管理失控等問題。從屬于他領導的財務等工作人員對王妙興的違法犯罪行為不僅不提醒、不制止,反而一味遷就、放任,甚至主動幫助實行,是權力變異的必然;行賄人和王妙興互相勾結,為獲取非法利益不惜鋌而走險,加速了王妙興中飽私囊、暗度陳倉的步伐。?(記者 趙磊 通訊員 梁奮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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