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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感性生活不和諧,37歲的重慶男子蔡某元竟多次強奸、猥褻不滿14周歲的親生女兒。昨天,晉江法院一審以犯強奸罪和猥褻罪判處蔡某元有期徒刑8年6個月。 “我知道錯了,我也不知道要判多少年,我不知道有沒有權(quán)利給你們寫這封信……”蔡某元落網(wǎng)后,給檢察官和法官寫了一封20多頁的懺悔書。他說,如今他只希望接受法律的制裁,好好改造,爭取早日出獄,為這個家庭承擔自己應盡的義務。 據(jù)經(jīng)辦法官介紹,庭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9月中旬和2010年7月的一天晚上,蔡某元分別趁其妻子不在家之機,在晉江紫帽的租房內(nèi)奸淫女兒。2010年7月至11月間,他先后三次趁其女兒熟睡之機,猥褻女兒。2010年11月3日晚,他趁女兒熟睡時,爬到女兒床上,對其進行猥褻,后被其妻子發(fā)現(xiàn)并制止。 法院認為,被告人蔡某元奸淫、猥褻不滿14周歲的幼女,均應從重處罰,且利用親屬關(guān)系對女兒進行奸淫、猥褻,予以酌情從重處罰。鑒其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