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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近日印發(fā)《關于開展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對全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開展專項治理,對清理出的經過批準購置使用的超標車,不能調劑使用的一般按照有關規(guī)定公開拍賣;對未經批準擅自購置使用的超標車,一律收繳,再予以調劑使用或公開拍賣。 據了解,公務用車分為省部級干部專車、一般公務用車和執(zhí)法執(zhí)勤用車。此次公車專項治理主要針對超編制配備使用公務用車,超標準配備使用公務用車,違反規(guī)定 按照方案規(guī)定,一般公務用車的原配備標準為排氣量2.0升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新配備標準為排氣量1.8升以下、價格18萬元以內,其中機要通信用車配備排氣量1.6升以下、價格12萬元以內的轎車。 對超編車,一般由小汽車定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調劑給新組建單位或缺編單位使用,不能調劑使用的按照規(guī)定公開拍賣。對接受的捐贈車輛納入編制管理,如屬超標車按前述原則處理。對攤派款項購買的車輛,一律先予以收繳,再按調劑使用、公開拍賣等方式進行處理。對違規(guī)換車、借車的,須經報批后再予以換回退回。 海南還明確規(guī)定,在全省、市、縣、鄉(xiāng)黨委和國家機關換屆期間,凡是提拔、交流的干部,必須優(yōu)先使用本單位現有車輛,嚴禁占用其他單位車輛,嚴禁違規(guī)新購置車輛;在中央治理公務用車實施意見下發(fā)之日起至重新核定編制和配備標準前,原則上暫停新購置車輛。(記者 陳偉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