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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市民劉女士在青島某銀樓花費1590元購買了鉑金PT950首飾一枚,后經鑒定為PT900,2月4日消費者到工商所投訴,要求經營者賠償相關損失。 ????隨即,市北分局威海路工商所向投訴人了解情況,提取首飾發(fā)票一份、鑒定報告一份,并多次約雙方進行協(xié)商調解。工商工作人員認為,經營者將實際為PT900的鉑金首飾作為PT950銷售給消費者,其行為屬于欺詐消費者,應當“退一賠一”對消 ????該案中,市民劉女士出示的發(fā)票寫明了首飾的規(guī)格,具備法律效力,而鑒定報告顯示經營者以次充好,可以認定銀樓構成欺詐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該銀樓構成欺詐消費者行為, 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